【MIRROR意外】分判商認未確保屏幕安全等罪罰款42萬 官指被告責無旁貸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1/17 17:19

最後更新: 2024/01/1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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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律師。(陳靜儀攝 )

2022年7月男團MIRROR於紅館舉行的演唱會發生巨型屏幕墮落事故,造成2名舞蹈員嚴重受傷,亦有舞蹈員於綵排時墮台受傷。繼總承辦商藝能和聘用舞者的舞館早前認罪判罰後,分判商協興隆今午(17日)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沒有確保裝置的安全等6罪,被判罰42萬元。裁判官指,被告責無旁貸確保裝置的安全,並指靠目測測試安全是行業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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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協興隆今承認各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和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罪,以及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罪和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罪。舞館及藝能早前已承認共9罪,分別被判罰13.2萬及22萬元。

被告由代表律師出庭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自知安全意識及警覺性不足,致以深切歉意,被告積極配合調查,承擔責任顯示悔意,祝願傷者早日康復。被告迄今成立近38年,曾舉辦逾千場演唱會。被告是藝能的分判商,涉案懸吊系統的設計由藝能與內地生產商協定,藝能再指定由被告根據生產商的說明和配件安裝,辯方指被告的角色為中間人,為藝能安排訂購。辯方指,明白以目測方式作安全測試確有不足,不應單單信任藝能一方,應作獨立評估,望法庭接納被告角色被動,罪責較藝能低。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被告有份安裝裝置,必定責無旁貸,應確保懸吊系統能夠承受設備重量。裁判官指以目測方式測試是行業一貫陋習,過去沒有發生意外不代表不會發生,是次不幸事件造成了舞者重傷。裁判官續指,被告盲目信任藝能而不作獨立評估,不能推卸刑責,3名被告刑責相約,就6罪判罰共42萬元。

案情指,被告是藝能的分判商,負責演唱會的機械工程部分,包括懸吊系統和升降台等裝置。涉案懸吊系統由被告自內地購入,被告僱員安裝後,僅以目測方式作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

事發於7月25日綵排及7月28日第4場演唱會時,有舞台升降台沒有及時升回原定高度,以及舞台1部大型LED屏幕突然墮下,前者導致舞者羅德智由舞台地面墜下受傷,後者則導致舞者李啟言及張梓峯被LED屏幕擊中嚴重受傷。

調查發現,墮屏當晚連接LED屏幕的金屬框架的其中1條鋼纜突然斷掉,令屏幕連框架墮下。有機械工程師認為,鋼纜因金屬疲勞而斷裂,意外成因包括鋼纜質素未如理想、負荷數據有誤而低估了屏幕的實重、懸吊系統設計有問題等。勞工處安全專家則指出,進行懸吊系統測試的僱員沒有相關資歷,系統亦未獲合資格工程師檢驗及發出安全檢驗證書,故懸吊系統不安全,可預視屏幕突然墮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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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